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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裡的美耐皿餐盤究竟夠不夠耐熱?台灣最快明年下半年起,從盤身標示就看得到!

  衛生署11日預告重複性使用的塑膠碗、塑膠盤以及塑膠碟也將納入塑膠類食品容器強制標示範圍,未來這三類塑膠食品容器都必須在容器本體直接印上材質名稱以及耐熱溫度等資訊,否則將處新台幣3萬到15萬罰鍰。

  該規定將預告60日,若各界無異議,衛署就會正式發布公告,最快於公告一年後正式實施。

  為讓民眾能正確使用塑膠食品容器,衛生署自2011年開始分階段實施「塑膠類食品器具、食品容器、食品包裝應標示事項」,第一階段針對可重複使用的塑膠容器,包括塑膠水壺、水杯、奶瓶、餐盒、保鮮盒等,須在本體上標示耐熱溫度及材質。第二階段則針對拋棄式的塑膠免洗餐具、冷熱飲杯、塑膠袋、攪拌棒等食品容器、器具,要求在最小販售包裝上標示材質及耐熱溫度等資訊。

  這次是第三階段,擴大至塑膠碗、塑膠盤及塑膠碟,不管家用或商用,也要依規定在容器本體上標上耐熱溫度及材質。

  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科長鄭維智指出,耐熱溫度及材質一定要直接打印或印製在碗盤本體上之外,其他像是容器製造日期、原產地、品名、廠商聯絡方式、重量及使用注意事項、能否微波等其他警語也該清楚標示,這些項目可用貼標的方式貼在塑膠碗盤上。

  由於新規定是以製造日起算,沒標示的舊產品在新規定上路後仍可於市面流通,但因衛生署近年持續與業者溝通,加上塑化劑事件後,消費者對於標示更加重視,不少業者都已變更標示。建議民眾購買這類塑膠容器時,可以選購標示較清楚的產品。

資料來源:news.rti.org.tw/index_newsContent.aspx?nid=41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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